一、房产证迟迟未办理的原因有哪些?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导致房产证办理延迟的原因是复杂的。目前看来,购房者迟迟未能获得房产证,至少存在以下几种原因:
1. 出卖人的原因,如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在施工中擅自改变规划无法通过验收、办证工作推托拖延等。
2. 买卖人的原因,如经过催促仍不同意办证或拖延移交需要提供的办证资料等。
3. 合同外第三方的原因,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测绘造成延迟、出卖人在约定期限内递交了办证资料而登记机关造成延迟等。
4. 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延迟。
二、开发商有没有办理房产证的义务?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根据该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义务是协助购房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这些必要的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综合验收合格证明、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测绘成果报告及房屋分户平面图等。
此外,许多购房合同也规定,开发商应代购房者办理房产证。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不仅有协助办理房产证的义务,而且承担主要办理房产证的义务。
三、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开发商未按法律规定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使购房者未能按约定期限或规定期限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 如果出卖人未按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所需材料导致购房者未按期获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且购房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处理办法,则按合同约定处理。
2. 如果出卖人未按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所需材料导致购房者未按期获得房屋权属证书,但购房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处理办法,则按已付购房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3. 如果出卖人未按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导致购房者未能按约定和规定期限超过一年获得房屋权属证书,则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损失可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