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签订需注意什么?

居间合同签订需注意什么?

居间合同是中介机构常用的合同,其定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方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一、签订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居间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保密约定:如委托人需要保密,居间人应在合同中体现出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约定,并履行保密的义务。如居间人违反此约定给委托人带来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支付报酬的条件:只有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三)、居间活动费用承担的问题:居间人应承担促成合同成立所需的居间活动费用。但如果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则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四)、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如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需要签订居间合同的情况

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

1. 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丙,丙是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佣金由求租人支付。

2. 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在第一种情形中,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而在第二种情形中,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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