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表示,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的办事大厅将于12月27日从大同路38号海航国商酒店负一楼搬至海甸岛世纪大道16号南方明珠广场A栋一楼办公。从12月28日起将对外全面办公,原办事大厅将停止使用。前往办事大厅的市民可以乘坐5路公交在伊甸家园站下车,往世纪大道前行600米;或者乘坐203路公交在世纪大道路口站下车,往前200米即可到达。
根据海南省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规定: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时,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应还本息额。
2、职工装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装修费用,提取额度按不高于300元/平方米计算。
3、当中低收入家庭的职工的房租占家庭收入比例达到30%及以上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不超过当地平均标准),但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付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的总额。
4、职工租住保障性住房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的总额。
5、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已结清或从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低收入家庭子女考上国家认可的大中专院校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子女学费,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学费总额。
6、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医疗费用和事故、灾难费用,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用和处理事故、消除灾难费用个人承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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