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业主的房子可能长时间未入住,但是物业管理公司却要收取物业管理费。这种现象让业主们感到不公平。政府鼓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自行约定收费方式。在业主委员会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后,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公共服务收费。同时,物业服务收费与服务质量紧密相关,服务质量提高则可向业主多收费。
对于空置房,政府规定业主需要按不低于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服务费。因为物业管理具有公共性质,即使业主不住,小区内的绿化、保安、秩序管理等服务也不可能取消。在保证公共服务正常的情况下,政府采取折中方式考虑了业主的利益。
政府还规定了不同类型小区停车服务的收费标准,对于拥有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业主,收费标准只按照补偿物业企业管理费用原则制定。对于没有车位使用权的业主,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低于社会停车收费标准,并考虑了占用公共设施应予补偿的原则。
政府还制定了明确的规定,防止物业管理企业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同时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一年以上押金、保证金等费用。业主的房客不交物业服务费用时,业主需负连带责任等。
为了保护业主的利益,政府还采取了扣钱的措施。对于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带来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应低于规定标准,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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