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是一种个人住房储金,由用人单位及在职职工按规定存储用于住房消费支出。职工可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六种情形下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但是,如果夫妻离婚,是否可以分割对方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呢?
一对夫妻因生活琐事不断地争吵,最终起诉离婚。虽然两人对房产的分割没有什么分歧,但宋某的8万元公积金是否能够分割,让两人产生了分歧。
宋某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只有在六种特定情况下,职工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因此,他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应归其个人所有,妻子无权分割该住房公积金。
曹女士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她有权分割。因此,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给予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些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处理住房公积金问题,首先需要确定名下公积金款项的取得时间,离婚时能够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因此,对于离婚的夫妻而言,只有在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住房公积金总额后,经过折抵,一方可以给对方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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