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积金中心从9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同时,《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也开始执行。该细则涵盖了21项公积金提取业务,将原本的62项审核要件减少到39项,其中11种提取情形实现了零业务证明材料。根据新规定,职工在办理提取业务时,需提供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对于没有联名卡的职工,应提供本人Ⅰ类银行储蓄账户。除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供业务证明材料。下面列出了常见提取业务需要的材料。
1.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职工在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时,需要提供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住房贷(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最近三个月还贷明细以及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有以下情况可减少业务证明材料:借款职工偿还成都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时,无需提供全部业务证明材料;职工贷款购买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或再交易住房,且贷款发放银行已纳入对外公开的《实现联网查询商业贷款信息的银行列表》,无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最近三个月还贷明细(职工对联网查询的还贷金额有异议的,需提供最近三个月还贷明细);已办理过还贷提取业务的职工,在再次以同一套住房办理提取时,可不再提供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住房贷(借)款合同。
2.租房提取业务
无房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房证明。如果租赁合同已经登记备案,还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职工在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时,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电梯竣工验收报告、每户分摊费用决议、电梯使用登记证以及实际支付电梯费用发票或收据。
4.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
职工在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时,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证明或病情诊断书,医院治疗费用发票,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以及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亲属关系证明。如果可通过成都市社保部门联网查询确认重大疾病信息,职工无需提供业务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
5.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取
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范围时,需要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享受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证明。如果职工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向相关部门能够联网查询确认,无需提供业务证明材料。
6.离休、退休提取
职工在离休、退休时,应提供县级以上社保经办部门出具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凭证或离休、退休证以及相关证明。如果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凭本人身份证直接办理提取。如果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且首次领取养老保险金后满15个工作日,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提取。如果职工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向相关部门能够联网查询确认,无需提供业务证明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租房无备案提取以及增设电梯提取是新增的提取业务,而另外两种提取业务已经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