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涉及到夫妻财产分割,其中最关键的是房产问题。房产分割可以是一半、全部或者没有!
1. 一方赠与房产给另一方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如果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把房产赠与给另一方,但未完成变更登记,赠与方撤销了赠与,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中赠与了房产,但是房产未过户,赠与方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仍属于赠与方,不需要进行分割。
重要提示: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合同属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或者道德义务性质合同或者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2. 一方父母支付购房款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如果婚后一方的父母支付购房款,房产证书上登记的是子女名字,那么房产可以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房产应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时离婚时不需要分割。
3. 双方父母支付购房款
如果夫妻双方的父母一起支付购房款,并且房产证书上只有一个子女的名字,那么根据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如果有另外的约定,则不适用此规定。因此,在双方父母一起支付购房款并登记在子女名字下的情况下,房产应按照各自出资的份额进行分割,且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
4. 一方在婚前购买房屋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使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通过银行贷款,随后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但不动产证书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那么该房产应该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可以判决该房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应视为该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此外,双方必须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因此,如果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房子仍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要进行分割。
5. 以父母名义购买房屋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如果夫妻双方使用共同财产购买房改房屋,并以一方父母的名义登记,离婚时另一方声称该房应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原则进行分割,法院不会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应该视为债权,需要按约定偿还。
因此,在夫妻双方使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购买房屋并进行登记的情况下,房屋产权属于父母所有,离婚时不需要进行分割,只需要按照出资情况进行偿还。
6. 按揭贷款购买房屋
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具有特殊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双方共同使用收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则仅能确认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为夫妻共同所有。在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实行均等分割原则。根据夫妻生产、生活的需要和财产来源等实际情况,双方应协商处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如果离婚双方就房屋的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争议达成不了协议,人民法院不应做出所有权的归属判决,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双方的使用权。
需要注意的是:
1. 如果一方在婚前支付房款,则房子为婚前个人财产,不需要进行分割;
2. 如果双方共同偿还按揭贷款,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按照偿还的数额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