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表示,许多地方出现了开发商无法偿还债务并被查封在售商品房的情况,导致购房者无法获得不动产权变更。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或等待房屋解除查封后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购房者想保住已购商品房,可以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若购买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是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购买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是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50%。
李松进一步介绍,《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还对上述三种情况作了进一步解释,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依据其对所购房屋享有的物权期待权,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这种情况相对复杂,建议购房人在整个购房过程中留存证据并咨询专业人士进行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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