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购房置业,也出现了各种退房需求。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购房者才享有法定退房权呢?
1. 购房合同无效。如果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订立购房合同,或者其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购房合同就被视为无效合同,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
2. 购房合同被依法撤销。如果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开发商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使购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购房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此外,如果交房时的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相关尺寸超出约定误差范围且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购房人也有权退房。
3. 面积误差。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如果测量的实际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误差特别值其中一项超出3%,购房人有权退房。开发商需在购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已付房价款退还给购房人,并支付房价款利息。
4. 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变更设计。如果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和设计单位同意的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况,开发商必须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购房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作答复的购房人视同接受退房请求。
5.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如果地基基础沉降超过允许变形值,钢筋混凝土构件产生变形、裂缝,砖石结构没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等质量问题,且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人有权退房。
6. 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起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将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回购房款及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