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买房人购买了一套110万元的商品房,按计划支付了33万元首付款,但银行按揭却因个人信用问题批不下来。银行表示,他们已经收到该买房人的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但因为信用不良而未能通过审批。于是房产公司向该买房人发送了催款通知书,要求其在10天内一次性支付77万元剩余房款。买房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首付款。法院裁定买房人无法证明销售人员曾向其承诺办妥相关手续,因此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律师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因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而导致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但如果未能订立担保贷款合同不是因为当事人的原因,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和利息或定金。在这个案例中,银行解释了贷款未能通过的原因是买房人个人信用不良,因此该买房人无法证明房产公司销售人员曾向其承诺办理相关手续,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购房人,在购房时要保留相关证据,特别是在信用有问题时,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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