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小王曾购买了他朋友小张开发商的一套房子,并签订了相关的《商品买卖合同》。由于二人之间比较信得过,故未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几年后,开发商将该房子卖给了郭某。郭某入住后,办理了房产证。此时,小王认为该房子仍属于他自己的所有权,但郭某也坚持该房子是他的。如何处理该房子?
法律规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开发企业应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在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其有效性依赖于依法登记。在未登记的情况下,不动产物权不具备效力,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除外。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施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尽管小王在较早时间购买了该房子,但由于未办理相关的商品备案,因此其所有权排除。相反,郭某在购买后,合法地登记并拥有实际占有权,从而取得该房子的合法所有权。对于小王而言,他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相关规定,向开发商小张追讨房款,并寻求其他损失的赔偿。因此,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在签订合同之后办理登记,以合法地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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