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落入定金陷阱,购房者应该避免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并避免交付定金。在商品房交易中,签订认购书、交付定金并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要步骤。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合同签订不成,购房者可以全身而退,没有任何后患。
此外,购房者可以将定金称作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或订约金等,便于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退回该款项。退款的法律依据包括两条规定:一是《担保法司法解释》排名前列的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的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款项如果没有约定为定金,则购房者主张定金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二是《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如果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收取定金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但因双方无法归责导致合同未订立,出卖人应当返还定金。
此外,按照司法实践,购房者付出的订金等款项为预付款性质。如果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开发商获得了该款项,就属于不当得利,必须按照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处理。最后,在签订认购协议时,购房者应该明确约定自己有利的内容,如定金退还的条件、不退定金的法律后果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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