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购房人因为开发商延迟交房而选择退房,但银行在此之后提起诉讼,要求他偿还贷款。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解除了银行与购房人的借款合同,并判决开发商向银行偿还1200余万元的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
该案的事实经过是这样的:2002年9月,购房人向一家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了4套写字楼和1套公寓,为此申请了1500万元贷款。原定于2003年4月交房的计划推迟到了2004年7月,购房人随即选择退房。开发商选择以非典为由拒绝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开发商延期交房属于违约行为,解除了购房人与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合同。但银行却将购房人推到了被告席上。
银行认为,因为当初依据购房人的贷款申请,银行曾向购房人提供了5笔贷款,共计1500余万元。因此银行要求解除贷款合同,并要求购房人偿还拖欠的1200余万元贷款本金、利息和罚金。同时,开发商和购房人的妻子作为担保人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庭审中,购房人认为,他并没有实际取得和使用银行贷款。本案纠纷源于开发商违约,贷款也实际由开发商占用。因此,一切责任都应由开发商承担。开发商则辩称,其在银行与购房人的贷款合同中只是一个保证人。根据合同,开发商只有在购房人不能还款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其并没有独立承担还款责任。即使开发商承担了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规定,开发商也有权向购房人行使追偿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借款合同存在的基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借款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基础。该合同也应解除。这种解除情况属于法定解除,必须经过法院判决确认。但是,因为当初银行的贷款是直接划至开发商账户,所以当借款合同被确认解除后,开发商应将占用的贷款直接还给银行。本案中,由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导致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解除,所以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应向银行支付利息和罚息。购房人和他的妻子无需向银行返还贷款和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