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房产与商品房不同,其中产权证明有些是宅基地使用权证,而非实物产权证。这使得农村自建房屋的产权不如城镇私有房产那样明确。因此,自建的农村房产分割与一般商品房财产分割有所不同。下面将会介绍几种可能的情况。
1. 如果房屋是单方在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共同居住使用,且没有其他特殊约定,该房产应归属于婚前建造方。
2. 如果父母在宅基地上为子女建造房屋,以子女名义报建,且是婚后建造的,一般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产为子女夫妻共有财产,除非有另外约定。
3. 对于婚前男女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义申请用地,一般视为该方家庭的财产。离婚时,取得房屋的一方负有返还对方资助款项的义务。
4. 对于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如果建房时以子女名义申请用地,且该房产确实已归夫妻双方婚后居住使用,因此该房产可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子女离婚时,可以根据双方家庭出资比例由双方分割该房产。
5. 如果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婚前已存在共有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没有明确分配给夫妻双方,该房产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例如:A与B生下两个女儿后,以一家四口名义共同申请了宅基地并建造了一座3层的楼房。不久后,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孩子均随A生活。通过法院评估,房屋价值为29万元,宅基地价值超过30万元。法院认为宅基地为4人共同申请,因此应各占四分之一。由于建房时两个孩子年幼无法证明有出资行为,因此房屋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各分到其一半。最终,B可获得这套房产折价销售补偿款22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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