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居房是指在国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计划下建造的住房。这些住房由政府提供贷款和地方自筹资金建设,面向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提供给拥有不足4平方米特别困难的户。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由政府补贴,是非盈利性住房。这些住房是直接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而建设的。
安居房和经济适用房有哪些不同之处?
1.性质不同
经济适用住房是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集资建房单位建造的,已列入国家计划,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人群出售的住房。相对于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其特征为经济性、保障性和实用性。
2.申请条件不同
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2)申请人需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满足上述条件,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一居室的安居型商品房。已经离婚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如其原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并在离婚后不满5年,不得申购。
每个地方的经济适用房申请政策有所不同,具体应以当地政策为准。
3.出售时所交的费用不同
安居房和经适房均规定在使用不满5年时不允许上市交易,使用5年以上则需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出售。土地出让金的金额和交纳方式在各地政策不尽相同,因此应以当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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