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房产商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自有资金不足,通常会通过银行贷款和房屋预售来获得资金。这些开发商会以欺诈的方式出售已经抵押的房屋,即将取得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抵押给银行,然后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购买者隐瞒房屋已抵押的情况,出售已抵押的房屋给买家。这种现象已经屡见不鲜,成为当前商品房交易中的常见陷阱之一。
从法律角度来看,出售已抵押的物品没有特别禁止,只要在履行必要的法律义务后就可以出售。但是,房产商在未告知购房者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下,以欺诈的方式将房屋出售给购房者是不允许的。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房产商隐瞒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以欺诈的方式出售该房屋,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返还财产。在合同被宣布无效时,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经将财产交付对方,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将已取得财产归还对方。二是赔偿损失。
由于房屋已经抵押,买房者再次将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时,银行出于自身的风险考虑,可能会拒绝向买房者提供贷款。第二种危害是增加了潜在风险。如果开发商到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可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买房者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或部分的购房款,同时又无法对房屋行使所有权,买房者就会落了个钱房两空,只好走向找开发商寻求赔偿的困境之路。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对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的赔偿标准实行限额赔偿,即房地产开发商以不超过购房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额承担责任。这就是说,对超过限额部分的损失,法律是不予保护的。实际上,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房价不断上涨,买家在依法解除买卖关系并退房后,按照原购房价格几乎不可能买到同一区域、相同类型、相同大小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