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拒绝让我探视女儿,我能否索回房产?

前妻拒绝让我探视女儿,我能否索回房产?

近日,广州中院改判一案,驳回了赵先生的诉求,即撤销婚姻存续期间所买的3套房产的赠与,这些房产的产权归只有7岁的女儿所有。原因是,赵先生的前妻不让他探望女儿,他认为这是撤销协议的理由。然而,法院支持了离婚协议的约定。这个协议是在赵先生和李女士离婚的时候签订的,规定了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法院认为,赠与条款是与双方离婚协议的内容整体密不可分。因此,赵先生的请求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此外,法院也认为,赵先生所列举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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