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发商在延期交房并应付违约金时,提议免除业主一定时期的物业管理费以抵销违约金。物业管理包括房屋的保养、维修、住宅小区的清洁绿化、管理和小区内的商业服务、治安等服务,是与房地产开发、租赁、销售及售后服务相关的一切社会活动。物业综合经营服务为方便住户生活而提供多种特约便民和经营服务。
然而,物业管理费和违约金并不能相互抵消。根据《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若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是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不允许的除外。尽管物业管理费和违约金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但由于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是与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因此两者不能相抵。
债务转移可以处理这种情况。《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时,应得到债权人的同意。若开发商将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债务转移给物业公司承担(即折抵一定时期的物业管理费),则需要得到买受人的同意。此外,司法实践中一般也需要得到债务受让人(即物业公司)的同意。因此,最好是签订债务转移协议,以避免后患。
折抵一年以上的物业费是非法的。有关规定禁止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的物业费。如果开发商以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方式来折抵一年以上的物业费,实际上就是变相收取了一年以上的物业费。
在折抵物业费时需要注意三点:首先是排名问题,其次是物业管理和开发商卖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买受人有权拒绝抵销;第三,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达成的债务转移协议最多只能抵销一年的物业费,其他部分仍可要求支付违约金。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留存相关的逾期交房的书面违约证据,以免开发商否认违约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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