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章讲述了一个借父名买房引起的继承纠纷案例。王先生承租单位的一套公房由他的小女儿王芳单独出资购买,但由于只能由承租人购买,故该公房一直登记在王先生名下。后来,王先生过世,王芳希望办理过户手续,但其他兄弟姐妹却提出异议。虽然父亲曾立下遗嘱表示该房屋由小女儿继承,但案件仍被带到法院解决。
案例分析显示,王芳与王先生形成了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虽然房屋登记在王先生名下,但实际上是由王芳使用和支配。王先生曾写下一份说明表示该房屋实际上是属于王芳的,但暂时不能过户,待能过户时王芳办理过户手续。后来,由于仍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王先生立下公证遗嘱,也是为了履行自己王芳过户的义务。虽然王先生有公证遗嘱,但案件不应按照继承来处理,因为该房产实际上是王芳的财产,不应该按照遗产处理。
最后,法院认为王芳和父亲王先生已经形成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其他三子女作为继承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判决王先生三子女王芳办理100号房屋过户手续。律师提醒,借名买房须有书面协议或正式说明,否则只是子女长期占有、使用父母的房子,想认定借名买房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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