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满五年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必须已经办理过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买方可以按原价购买房屋,也可以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1)按原价出售住房的
卖方需要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会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的字样。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的
卖方需要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看,了解房屋状况,确认卖方是否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会与卖方签订回购协议,并支付购房款。
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的字样。
购房指南:
1.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2.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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