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保护业主的请求权
当小区物业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营利,拒绝公布经营收益情况,并拒绝向业主分配利益时,业主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管理规约依法确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因此,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受业主委托的管理人利用小区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的经营性活动,属于法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在维护法定权利方面,应由全体业主、业主大会委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单位和组织主张。
如果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违反了法定权利,应通过正当渠道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单位和组织,也应积极履行职责,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业主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参与业主大会和相关决策活动,争取更多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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