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如下: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应该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来确定。这个年限可能会与建筑物的使用年限相同。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保修期限为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的保修期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为2年。
对于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应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应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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