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购房者与置业顾问达成协议后,发展商一般会要求购房者签署一份《认购书》,明确所购房屋的具体房号、总价、单价、付款方式等细节,并约定在签署认购书后的几天内到发展商处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同时,购房者还需要支付一笔钱,这笔钱有的被称之为定金,有的被称之为认购金,还有的叫诚意金等等。那么,这笔钱的性质是什么呢?如果购房者签署了认购书之后改变心意不想购买了,这笔钱应该退还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认购金和定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法律上看,二者是有所区别的。值得一提的是,签署认购书并支付认购金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要步骤,而是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一种惯例。通常情况下,购房者与发展商初步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后,签署临时认购协议,约定所选房屋的房号、面积、房屋单价和总价款,并规定一个期限内需要与卖方签订正式合同。购房者支付认购金,以获得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在此期限内,发展商不得将该房屋售予他人,如果购房者决定放弃购买,则应退还认购金。但如果购房者超过规定期限后才决定不购买,认购金就作为卖方保留房号期间的损失赔偿,不予退还。
定金与认购金不同,定金是一种合同履行的担保。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签署合同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如果购房者支付了定金后改变主意不购买,发展商有权以购房者违约为由不予退还定金;如果发展商将房屋卖予他人,则应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此外,如果购房者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发展商签订合同时,由于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的个别条款存在争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购房者不能购买认购房屋的情况,发展商应该退还定金。
因此,需要记住的是,如果认购书中规定为订金,则购房者可以要回这笔钱;如果规定为定金,而购房者未能在认购书中规定的期限内进一步协商,那么从理论上来看,要求退还定金会比较困难。
在签署认购书后,购房者改变主意而引发争议是比较普遍的情况。因此,为了避免失去认购金或定金,购房者切勿急于在签署认购书时候马上支付,而应该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再进行支付。一旦决定支付认购金或定金,可以在认购书中书面约定规定,如果购房者决定放弃购买房屋,发展商应当将定金或认购金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