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有三个主要功能,不容忽视。
首先,物业税是公共财政透明运作的结果。据称,物业税是地方税收的最后来源,在公共财政收支倒挂和盈亏之间起到调节作用。地方政府核定的物业税总额和税率,是根据每年当地财政盈亏情况决定的。如果财政充盈,则税费应适当减少,反之则增加。就像美国、加拿大、英国和新西兰等国一样。在瑞典等北欧一些国家,物业税是财产税的一种,甚至具有平衡社会贫富差距、抑制财富不均的作用。
物业税具有一定的弹性,对地方政府公开财政透明度非常要求,同时对地方财政支出有刚性限制,这样业主才能理解并且同意缴纳税费。在征收物业税之前,政府必须了解自己制定公共财政透明度的限制。
其次,物业税有抑制房地产投资的作用。政府根据每年的评估价在持有环节按年征收,也就是说政府直接进入了收益环节获取购房者的部分红利,并且税率根据房价和公共财政情况每年不同。
这把剑的锋利之处在于,每年根据市场价格评估,税率每年调整公布,计征税额大小取决于持有物业的当年估价和公布税率的乘积,一年一收。政府每年都会根据市场价格收取物业增值部分的红利,对于投资者来说,就是一年一落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如果政府要抑制投资,可能提高税率,增加持有环节的成本,成为红利获得者,投资者的风险系数大大增加。除非房地产进入明显的涨价轨道,否则,购房投资者将三思而行。
第三,开征房地产物业税意味着房地产税费的完全改革,意味着去除土地财政,改变一次性收取70年土地出让金的格局。否则,所谓征收物业税就是在交易、流通和持有环节重复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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