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由于其交易周期长、涉及资金量大、技术问题多、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对程序的要求比较严格。但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出现退房情况。退房情况主要有四种原因,包括买方违约、卖方违约、双方一致退房以及双方都违约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于违约方和所处阶段的不同,退房手续也各不相同。以下简述在不同购房阶段出现退房情况时如何办理手续。
一、订金(定金或认购金)阶段
购房者在交付订金(定金或认购金)但未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前,如购房者已向卖方支付订金但未做出款项性质说明或未有任何约定,则购房者可向卖方或其代理人要求退款。如果卖方所售项目有《预/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双方有约定为定金,但最终双方无法签订合同导致款项没收时,定金不予退还。但该约定有违公平公正原则,属于强迫交易行为。如果卖方拒不退还定金,则购房者可向法院起诉。不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对该约定似乎是认同的。
二、已做预售登记阶段
买卖双方已做预售登记,但房屋还未交付使用,若一方想退房,则需先与对方协商,看能否达成一致意见。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应书面表示并签订正式退房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退款和履行等问题。如果买卖双方中一方违约,并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应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起算,对方有异议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如果双方协商未能达成退房协议,则可直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起诉或申请仲裁。双方还需到房地产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预售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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