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卖方违约的情况,导致整个交易过程受阻。对此,买方需要了解可采取的措施,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下面针对卖方违约的不同情况进行介绍:
1. 签订购房合同后卖方拒绝办理过户
一般情况下,卖方不会明确表示不愿意办理过户手续,可能会要求延期过户时间并且没有确定具体的时间,导致整个过户过程一拖再拖。在这种情况下,买方需要及时发出书面催告,要求卖方在约定时间内签约,如果同意延期,应具体规定时间,否则可能会因证据不充分而被法院认定为违约。
2. 签订居间协议后卖方拒签买卖合同
在签署居间协议后,卖方可能会找各种理由拒绝签署买卖合同,具体情况有两种:
(1) 卖方未取得产权人同意,不愿意继续交易,要求退款。
针对这种情况,买方只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签约人得到了产权人的授权,比如产权人曾到中介处挂牌或签署过佣金确认书、委托书等文件,就能证明居间协议有效。如果没有证据,买方可以要求签约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2) 卖方在签订居间协议时未取得房屋产权,认为签订的合同无效,从而要求退款。
无论是否拿到房产证,合同仍然有效,但如果卖方出售的房屋根本就无法取得产权或产权是别人的,那么合同就是无效的。根据规定,无效合同应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经济损失。
3. 卖方签订居间协议后拒收定金
卖方签署了居间协议后,可能会因为房价上涨而不肯收取定金。在居间协议中一般规定,意向金只有在卖方签收后才能转变为定金。如果卖方不签收,意向金就不会变成定金,卖方毁约也不会受到定金罚则的处罚。在这种情况下,中介可以要求卖方在居间协议中授权中介收取定金并代为保管,这样,中介收到定金相当于卖方收到定金,卖方毁约就需承担定金罚则,买方的权益也得到了保障。为避免不良中介私吞定金,我们应该选择正规合法的中介公司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