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州,办理房产证一般流程如下:
(1)买卖双方在房产交易一个月内,携带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需要携带的证件和资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
(2)买卖双方收到交易所的过户手续通知后,在交纳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凭借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如果买卖双方或其中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3)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所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等。
(4)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办理房产证所需材料包括:
1.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
2.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3.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
(若房屋测绘报告为旧格式,则需要提供竣工验收单及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新格式只需提供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即可。)
4.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
5.其他所需材料:
(1)购房人已婚
①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则上需校验原件)
②婚姻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③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
(2)购房人单身(必须本人到场,不可代办)
①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②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③单身声明具结书。如果购房者在本地,则到民政局办理;如果购房者在异地,则到公证处办理;如果购房者在国外,则到大使馆办理。
(3)购房人为单位
①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无法提交原件校验,则需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