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法通则,代理人有权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而该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授权委托公证就是让被授权方具备民法上被代理人的身份,这种身份通过法律程序予以了公证,具备了公信力,具备法律效力的。然而,若卖方在出售房产时忽视这个条款,对全权委托的公证授权风险意识不够,办理了全权授权委托公证,就会容易引发一房二卖和资金风险,同时也可能给一些违法中介或恶意炒房人有机可乘。
首先是一房二卖的风险。公证授权书授权买方全权代理,办理房屋过户的一切手续,及签署一切法律文书。若买方隐瞒出售方与卖房的本合同,单独以代理人的身份将房产出售于第三人,办理过户手续,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取得房产所有权,即使追究买方违约责任,要回房产在法律上也非常困难,因为就算是买方无权代理的情形,还存在物权法善意取得不动产的情况。
其次是出售方的资金风险。如果买方恶意将房产出售,收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房款,对出售方来说是极不利的。
再次是授权时间和付款时间如果存在一定期间,给违法中介和恶意买方提供了炒房的机会。因为授权后,买方完全可以将房子再次倒卖,从中牟利。在这个过程中,有可能替出售房做违法承诺或虚假承诺,以逃避相关税收,损害出售方的权益。
尽管存在上述风险,律师认为,在出售房产时不应该完全排除授权的可能性,因为代理制度产生也是基于效率,是为了遇事可假手于人提供方便,省去亲临现场的劳苦。例如,在公证授权委托书上注明委托书是为方便配合办理水、电、过户等辅助过程,受委托中介人员没有收受款项的权利,可以防止资金风险和一房二卖的风险。同时,公证授权委托书的授权期限不宜过长,以防止购买方违约交易不成功、公证授权仍在有效期限的情形。
此外,办理公证授权委托后,如出售房产价款不到位的情况下,出卖方还可以在办理了公证授权委托书后,将原件先由授权方(卖方)保管。等出售房屋的价款全部到位后,再将公证授权委托书交给受托方,这也可以规避资金风险。还有一个方法是,在出售房产时尽量不要授权给买方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