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缴存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0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或在广州附近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等)及肇庆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0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附近城市及肇庆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进行建造、翻建和大修。
0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拥有所有权的现有住宅增设电梯。
04、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
05、下岗、失业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失业满12个月的。
06、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07、离休、退休。
0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09、出境定居。
10、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11、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缴存人或配偶同时符合多项提取条件的,只能选择一项条件进行申请;缴存人或配偶拥有多套符合同一提取条件的住房,同一时间段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用于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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