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案例涉及王女士与一家中介公司签订的协议。根据协议,中介公司为王女士提供房屋买卖特别委托服务,王女士支付了委托保证金。然而,王女士在委托期间解除了协议,退还了保证金,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售出了房屋。中介公司以王女士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7万元违约金。
中介公司称,他们与王女士签订了房屋出售委托登记表,约定中介公司为王女士提供房屋买卖的特别居间服务,委托期限为4个月。中介公司支付了王女士委托保证金1000元,并规定房屋委托出售价格不低于350万元。根据协议,如果出售人在委托期限内擅自终止本委托或者委托他人代理出售房屋,应按照协议规定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中介公司认为,王女士通过其他公司售出房屋违反了双方约定,应按协议规定支付违约金7万元。
王女士辩称,签订协议时,业务员没有告知她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她以为这只是一份服务协议。此外,协议是格式合同,中介公司在第九条违约规定方面没有向她作出说明,该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王女士已将保证金退还给中介公司并送达解除通知,双方协议已经解除。因此,她不同意中介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女士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协议,委托该公司特别代理出售其名下房屋。协议文件中对王女士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作了加重字体的提示,足以引起王女士的注意,中介公司已尽到了提示义务,因此该条款有效。王女士违反了双方关于在委托期限内不得擅自终止协议或委托他人出售房屋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就违约金数额而言,法院综合考虑了王女士的主张和中介公司的实际损失,最终判决王女士赔偿中介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5000元。
本案例表明,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本案中,中介公司已经在协议中对王女士的义务和责任作了加重字体的提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得以明确。因此,法院认定中介公司提出的违约金诉讼请求属实,并给予适当的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