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想在南京出售自己名下的经济适用房,但是在过户前必须有第二套家庭住房,这是真的吗?
南京经济适用房上市的基本条件包括:
1. 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需要等待购房发票(在雨花和栖霞个别小区的情况下可用购房收据代替),并必须满足五年时间要求。
2. 经济适用房产权人和共同申请人必须拥有第二套家庭住房,且每个家庭人均拥有17平方米以上的产权住房。
3. 经济适用房产权人和共同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场签字确认,即使有分居情况也有相应规定。
如果满足了以上条件,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需要哪些费用和材料呢?
经济适用房买卖需要交纳的费用包括:
在交易过程中:
1. 契税:买方需支付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可减免为2%。
2. 买卖手续费:每套房屋交易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的为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为500元。
3. 印花税:买卖双方需支付房价款的0.5%。
4. 公共维修基金:房价款的2%。
在申办产权过程中:
1. 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需支付0.3元。
2. 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张产权证收费4元。
3. 印花税:每件5元。
如果通过银行贷款付款,除利用公积金贷款不需支付评估费用外,其余费用与商品房所支付费用相同。物业管理费需按照《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试行)》(京价房字〔2000〕第163号)统一收取。
政府差价收益金部分:
国有土地拆迁补偿取得的经济适用房和低收入申购的经济适用房需缴纳政府差价收益金。该项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本次转让核定的契税计税额 – (原购房缴纳契税计税金额+原契税实缴额)]×50%。
一般情况下,南京市经济适用房上市确认书上会注明是否需要缴纳政府差价收益金。如需要缴纳,必须在过户当日将该部分费用交至房产局资金托管。
经济适用房买卖需要交纳的材料包括:
产权人及隐形共有人需携带房产证、土地证、户口本、身份证、婚姻证明、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单、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拆迁协议、第二套房产权证(二居证明可由产权人或其配偶、子女的产权房、公房租赁证、土地使用证、商品房契约正本、购房发票完税发票、二居证明上的人均面积必须满足家庭人口满17平方以上),买方需携带身份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