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新房或二手房时,很多人容易混淆合同中的金条款。目前,涉及买房的四种金包括:定金、订金、认筹金和诚意金。根据法律专家的解释,除了定金不退还外,后三者都可无条件退款。那么,你真的理解这四金的含义吗?
定金是指在合同签订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金额的钱作为保证担保的方式,也被称为保证金。《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退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签订临时认购协议,通常是约定选定房号、面积、单价和总价款等,并规定一个期限,买方需在期限内与卖方签订正式合同。此时,买方支付订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通常来说,订金是视为预付款。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预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成为价款的一部分。如果合同未能得到履行,不管违约是给付方还是收受方,预付款都需原数返还。
认筹是指购房者缴纳认筹金来表现购房的诚意。一般而言,购房者通过缴纳认筹金,可以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等到楼盘正式开盘销售时,认筹的购房者再以优先选择的顺序选房,选中房屋后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购房者没有选中理想的房屋,开发商将把认筹金如数退还给购房者。但实质上,认筹金的作用是让开发商在开盘前获得大量资金,并在短期内收回大量资金,解决开发商的急需资金问题。
诚意金又称意向金,该条款通常在中介与买卖双方的合同中体现,其实法律上并不存在诚意金的说法。中介与买卖双方签订诚意金条款,主要是因为交易市场的诚实信用体系还不完善,交易主体往往为了各自的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从而损害一方的利益。虽然后三种金都可无条件退款,但在签订任何条款时,也要看清楚并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