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我国的房地产法律制度,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需要承担质量保修责任。那么,商品房的保修期是多久?如何计算商品房的保修期?
在《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使用商品房时,必须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必须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保修单位等内容。
开发商必须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除了法律规定的保修范围,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保修范围也应由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商品房的具体保修范围包括屋面漏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墙面、顶棚抹灰脱落、墙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供热或供冷系统和设备问题、卫生洁具问题、灯具、电器开关问题等。
商品房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下列期限: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保修;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也需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此外,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也有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要求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规定的保修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