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烂尾楼通常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楼盘开发手续后进行商品房预售,与购买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价款,但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楼盘停建及未能继续履行的情况。如何保障购房者的权益不仅关乎市场秩序、守信问题,也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必然产生违约责任。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该如何追究违约责任,只能通过其他法规找到与赔偿责任相关的条款,并应用于具体案件。例如,在《民法通则》百一十二条规定中,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合同法》也规定,违约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违约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购房者所受到的损失。最直接的损失是购房款及相应的存款利息,若属贷款则不是存款利息,而是贷款利息。一般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因此,开发商因不能交付房屋所承担的违约责任应包括返还购房款及赔偿利息损失。
但还有一项更容易引起争议的利益,即潜在的房屋升值。我国房价长期处于上升状态,赔偿中需考虑房价上涨所产生的损失或当初房款的相对贬值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烂尾楼的出现多数是开发商丧失履约能力的结果,往往连交房款也难以返还,更不能按现行房价进行赔偿。购买期房时需关注相关风险,认真考察开发商的资质、信誉和实力。此外,建立相应的担保或保险制度也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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