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具有以下特点:
1、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三种所有权在宪法和法律中同等受到保护。
2、房屋所有权的指向对象是具有结构且可供使用的房屋,而不是其构成材料。未形成房屋或已被拆除的房屋材料不能成为房屋所有权的指向对象。
3、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分离的。当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时,土地使用权也随之变化,反之亦然。
4、国有房屋广泛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国家享有所有权,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则享有使用权。
5、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但受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由于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因此,在不可转让使用权的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也不能被转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会导致土地上的房屋转让无效。
6、设立和转移房屋所有权需要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如果不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则不会产生确定房屋所有权或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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