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公积金是指在城镇建立的长期住房储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这项制度仅针对在职职工,不包括无工作的城镇居民和离退休职工。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和个人缴存两部分组成,缴存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该制度具有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职工在职期间必须按规定缴存,除非离退休或发生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专户内,缴纳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2%,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和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均可在个人所得税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单位确有缴存困难,经讨论通过并经审核批准,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当月工资。调入单位的职工从发放工资之日起开始缴存,月缴存基数为当月工资。缴存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超过部分需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 版权声明: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