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后,有一个话题引起了广泛关注,那就是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房屋的归属。根据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不动产并支付首付款,婚后通过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该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那么在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未归还的贷款则归产权登记一方个人债务。离婚时,应根据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遵循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以李某和张某的案例为例,因为该房屋是李某在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两人共同还贷款,所以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两人可以就房屋归属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上诉到法院。通常,法院会把房屋判给产权登记方,也就是李某,之后李某需要偿还未归还的45万元房贷款。由于两人婚后共同还款,再加上房屋增值的情况,法院会判定李某需要结合房屋增值情况向张某作出补偿。
如果夫妻双方都在房产证上登记,离婚时该怎么处理呢?一般情况下,房产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双方出资和婚姻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对房产进行分割。因为婚姻存在风险,而房屋是家庭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做理财规划时一定要结合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分析。
总结一下,以上内容可以概括为两点:1、当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房屋发生争议时,法院一般会将房屋判给产权登记方,但获得房屋的一方要对对方进行补偿。2、婚前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按揭房屋,就房屋归属发生争议诉上法院时,法院一般会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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