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国际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北京远洋大厦有限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长城公司声称,双方于1999年3月1日签订了《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了长城公司购买远洋大厦G01单位的房产并付款。远洋大厦公司应在1999年9月30日前交付房屋,并在房屋交付后30日内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然而,远洋大厦公司推迟到1999年11月30日才交付房产,且至今未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在2003年4月22日,长城公司发现购买的房屋面积比合同少了28.12平方米,即面积误差比为购房合同的26.6%。实际上,长城公司共多付了人民币653508.8元的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若房屋面积误差比超过3%,出卖人需双倍返还房款。因此,远洋大厦公司应返还长城公司总共人民币1233314.26元的房款。此外,远洋大厦公司未替长城公司办理房产证,造成了严重损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长城公司提交的证据包括了《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北京远洋大厦预售契约补充协议》、长城公司的函件、远洋大厦公司的函件、远洋大厦公司出具的购房《发票》和《房屋产权证》。虽然远洋大厦公司在2002年9月12日得到了产权证,但是远洋大厦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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