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时明明购买的房屋高度是3米,但实际高度比规定的低几厘米。这种情况经常会导致房产买卖的纠纷,那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
1、实际履行。
如果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存在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但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加固等方法进行修复,且可以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性,那么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实际履行。实际履行是中国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买卖双方违约后采取的一种主要补救措施。
但是,应该考虑到违约方是否有能力继续履行和其继续履行是否合理。如果违约方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会付出更大的代价等,则不宜采取这种补救措施。
2、解除合同。
如果房屋存在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无法通过修复等方法解决,那么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一种较为严厉的措施,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3、违约金和损害赔偿。
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不论买受人要求实际履行还是解除合同,都不会影响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侵权责任。
《合同法》第122条明确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存在竞合关系。需要注意的是:
(1)如果不法行为导致受害人遭受了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也应该按照侵权责任处理,因为合同责任无法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失。
(2)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不法行为只导致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那么按照合同纠纷处理对受害人来说可能更有利。
(3)在存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那么原则上应遵守约定。但约定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有两种权利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