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个小区都必须配备物业人员,否则无法正常运转。物业是小区的必要配置之一。近年来,随着业主维权意识的增强和某些物业的不规范,如未按标准服务,如维修不及时、不彻底,小区环境脏、乱、差,垃圾清理不干净,绿化养护不到位、死棵断档严重,车辆停放管理不规范等,物业和业主的矛盾逐渐加剧。如果物业实在太差,业主有权要求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吗?
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根据第十二条规定,一半以上业主签字通过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可以根据第十一条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因此,业主可以要求更换物业。但必须召开业主大会,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才能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应成立业主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更换物业的工作。这样,通过招投标,可以得到物业价格相对较低的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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