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储金是用人单位及在职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在购买房屋、建造房屋、翻建房屋、大修自住房屋、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六种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在夫妻离婚时,一方能否分割对方账户可用的住房公积金呢?
宋某和曹女士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最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对于房产的分割,两人没有异议。但是,他们对于宋某账户内的8万元公积金是否应该分割产生了分歧。
宋某认为,职工只有在六种情形下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离婚并非其中之一。因此,他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应归其个人所有,妻子无权分割该住房公积金。
曹女士则辩称,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取得或应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有权分割该公积金。
就该案例而言,争议焦点是夫妻离婚时,一方是否有权分割对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所得、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对于住房公积金应首先区分其是婚前还是婚后获得的,可以分割的只有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因为离婚并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所以应该计算出总额后,经过折抵,一方直接给予对方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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