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否则,这样的合同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
3、以欺诈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这指的是一方当事人以威胁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的手段,迫使其在恐惧之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经济合同。
这指的是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险状态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迫使其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从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
这指的是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从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且无据可查的,也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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