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后女儿起诉继母要房,是否合法?

19年后女儿起诉继母要房,是否合法?

杨某是独生女儿,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生活。杨父再婚并领养了一女,并购买了一处新房。杨父后因病去世,樊某与养女继续居住在新房中。然而,19年后的今天,杨某提起诉讼,要求樊某返还父亲购买的房屋。而此案也被房山法院受理。

杨某认为,自己才是父亲的婚生女儿,在父亲去世后并未获得任何财产,而樊某长期占用房屋,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

樊某则辩称,房屋购买于她与杨父再婚之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割。因为杨某只有七八岁便跟随母亲生活,感情淡薄,只在父亲去世时才出现在葬礼上,并未尽到足够的赡养义务。

房山法院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应按照配偶、子女、父母的顺序进行继承,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杨父生前所收养的女儿也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应被追加为当事人。此外,在判决时也应考虑各继承人的实际生活状况和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支出等情况。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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