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房预售条件:
1、商品房开发商必须已经向政府主管部门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才能进行预售。另外,预售房屋的前提是开发商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购买预售商品房的人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并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买者需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同时,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需要用于有关工程建设。
购买预售商品房注意事项:
1、确认有效证件:购房者需要确认预购商品房是否已经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可以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查询。对于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在建房屋,购房者应该拒绝购买,不要支付任何费用,包括诚意金、定金等。
2、了解周边环境:商品房周边环境不仅影响房价,而且对居民生活的方便程度也有很大的影响。购房人应该了解商品房周边环境,如交通条件、通讯条件、附属机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是否齐全以及环境如何。
3、不要轻信广告和口头承诺:购房者需要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图纸为准,对开发企业广告、销售人员口头承诺和销售现场沙盘、模型、样板房等要仔细核查。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前发布的广告和宣传材料明示的事项,对于未写入合同条款的事项,不受法律保护。
4、认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使用自治区建设厅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中有关交付条件、房屋交接等条款,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充条款进行充分沟通。对于容易产生产权纠纷的车库、停车位等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产权人,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避免未来发生纠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的30天内,应向市房管局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进行合同登记。
5、检查房屋质量:在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条件后,购房人应认真检查房屋质量。预售商品房已经竣工验收备案,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方可交付购房。开发企业向您交付新建商品房时,应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在签署相关文件前,有权对房屋进行检查,如不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或需要修缮时,应书面告知开发商并约定交付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