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5年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抽签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新的购房人。购房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购房人可以按原价购买,也可以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1)按原价出售住房的:
a.卖方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的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等材料。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2)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的:
a.卖方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b.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查看,以了解房屋状况,并确认卖方已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c.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与卖方签订回购协议,并支付购房款。
d.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购房指南:
1.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2.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如需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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