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职工如果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里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己住房的;

(二)离休或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己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5%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较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一)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己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二)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己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己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三)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得高于年房租总额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四)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五)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六) 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较低应保留人民币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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