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中业主常犯何错?

物业纠纷中业主常犯何错?

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屡见不鲜,随着业主维权意识的加强,相关诉讼也越来越多。但在实际案例中,业主和物业公司容易陷入四大误区:搞错对象、诉求越界、冲动维权和行动迟缓。

误区一:告错对象

有些业主未能起诉正确的义务主体。例如,他们可能向业委会要求小区的停车费收支情况,但实际上这些资料由物业公司掌握。或者他们可能起诉物业公司要求查阅业委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但实际上这些资料由业委会保管。因此,法官建议业主在起诉前审慎核实相关资料的保管情况,确定义务主体后再提起诉讼以保护自身权益。

误区二:知情权范围扩大不当

有些业主在诉讼中要求查阅并不存在的资料,如小区的水箱清洗费用清单、发票及水质鉴定报告单等,这些请求明显超出法定知情权的范围,难以获得支持。因此,法官建议业主在行使知情权时应充分了解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并合理确定诉讼请求,避免无限扩张信息查阅边界,加重提供方的义务。

业主的知情权范围包括: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等。超出这个范围的诉讼请求难以获得支持。

误区三:非理性维权

部分业主因不满意业委会或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会采取过激的方式表达意见,如张贴大字报、破坏公物等。在诉讼中,他们可能过分坚持自己的诉求,导致矛盾激化。例如,在4起案件中,业主明知诉请的全部资料,但拒绝接受法院调解,坚持要求法院判决义务主体再次张贴公布这些资料,加剧了矛盾。因此,法官建议业主本着和谐共处的理念,合情合理行使知情权,在诉讼过程中积极配合,促使纠纷得以解决。

误区四:知情权行使过迟

由于法律法规未明确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一些业主可能未及时查阅资料,导致资料灭失无法提供,无法满足其知情权要求。在一些案件中,业主几年甚至十年后提起诉讼,要求查阅早期的资料,但由于与当前业主的利益关联已减弱,难以获得支持。因此,法官建议业主密切关注当年应公开的资料,及时查阅,如果知情权未能实现,则应寻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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