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保修期内,若出现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所谓一般质量问题,是指未严重影响购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如屋顶、墙壁漏水、渗水问题,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沙问题,墙皮、面砖、油漆等饰面脱落问题,厕所、厨房、盥洗室、阳台地面泛水、积水、漏水问题,电线漏电、灯具坠落、管道堵塞和暖气不热问题等等。
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且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有保修期限。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购房人在房屋交付前应当对房屋进行必要的验收,如有质量问题需要立即找开发商,要求有关质量问题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购房人在保修期内发现一般质量问题,若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有权要求出卖人修复,并要求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如果出卖人拒绝或拖延修复,购房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等,应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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