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房在中国市场兴起于80年代,是指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政府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建造的住宅,按市场价格出售。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因素组成。从法律角度来看,商品房指的是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存量房)。根据销售对象的不同,商品房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
商品房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并且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的范畴。商品房是开发商建设的房屋,能办理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行定价出售的产权房。
内销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围(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外销商品房是指按照政府外资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土地批租形式,在政府计划主管部门的正式项目计划中建成后用于向境内、外出租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为了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刺激住房消费,北京市政府于1999年11月发布指示,规定除花园式住宅、部队住房和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房)外,普通内销商品房、侨汇房、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动迁房、职工住宅和其他划拨土地上的住房交易,统一归为内销商品住房交易,销售对象为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改革开放后赴境外的中国公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推向市场并可以自由买卖的房屋都应视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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