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新的《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其中规定15种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且可多次提取:
1. 离休、退休的;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3. 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5. 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6. 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7.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行为时间在规定期限以内的;
8.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行为时间在规定期限以内的;
9. 本人和配偶名下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不超过规定面积范围的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10. 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规定时间内未重新就业的;
11. 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规定时间内未重新就业的;
12.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13. 因意外事故,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4. 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5.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规定期限内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统筹安排支付房款的。
管理中心规定,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需提供提取要件,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持提取要件和提取证明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账户或符合规定的他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如审核不通过,应告知申请人原因。如审核通过,则需持管理中心的批准凭证、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已经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的离、退休职工和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不提供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直接提供提取要件申请。
提取住房公积金可采取现金或转账方式,但符合提取条件但负有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只能以转账方式优先偿还本息或担保责任。除此之外,属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行为时间在规定期限以内提取情形的,其提取方式和额度需按规定办理。职工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建房造价或翻建、大修费用总额,且应采取转账提取方式。如不符合转账条件则可采取现金提取方式,且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时,提取额度需合并计算。属于提取情形的,可通过现金形式全额提取并销户。